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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章程

2022-07-28 11: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High-tech Industrilization Association,缩写CHIA。

第二条本会是由我国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及其成果转化的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及其成果转化的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和有关单位,按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的工作职能,推动高科技产业化发展,促进高科技成果转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科学与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紧密团结、凝聚广大会员和社会力量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围绕高科技产业化和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高科技产业化研究和调研论证活动,发挥智库与咨询作用。承担政府和有关机构委托的课题,提出政策性建议,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开展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有关组织和学者的友好交往,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促进国际合作。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高科技与产业化》期刊和其它高科技产业化方面的书籍报刊及音像制品。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委托承担科技成果评价、项目评估、论文评审等任务。

(五)推广先进技术,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科技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中小企业承接高科技成果提供服务。

(六)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七)开展培训等工作。

(八)依照有关规定,主办或承办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各种会议、研讨、会展活动,开展推介高科技产业化成果的活动,培育和开拓科技市场,促进多方科技与产业合作。

(九)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接创新评估、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认证、业务培训、技术标准制定等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服务职能。

(十)开展相关学科领域、专业的团体标准的编制、发布。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奖励在高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单位(不收取费用)。

(十二)推荐高科技产业化所需人才,交流国内外高科技产业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和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的经验。

(十三)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和有关社会力量,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设会员之家。

(十四)兴办与本会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会员、外籍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

(1)会员。从事科学与技术研究的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各领域从业者,与本会业务有关的科研、教育、管理、企业人员,热心与积极投身高科技产业化事业、为推动高科技产业化及本会工作提供经费支持的人员。

(2)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交流与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企业人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以吸收为本会外籍会员。

2、单位会员。与本会业务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热心高科技产业化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或机构。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1、会员。本人提出申请;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推荐;理事会授权本会组织联络部审查;理事会讨论通过。

2、外籍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理事会讨论通过;按规定报中国科协批准备案。

(二)单位会员

单位向本会或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理事会授权本会组织联络部审查;理事会讨论通过。

以上入会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优惠订阅本会出版物;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外籍会员

(1)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科普活动和相关活动,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2)可应邀参加本会业务活动;

(3)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物和有关资料;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3、优先获得本会信息资料;

4、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

5、可以要求本会协助举办相关活动;

6、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对高科技产业化事业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高科技产业化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在领域内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国相应机构科学技术交流与项目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和其他外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做出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应是在相关学术或领域有成就、作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学者、企业家,积极投身推动高科技产业化的各界人士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应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产生的候选人中,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每届理事会成员换届调整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荣誉/名誉职务的设立及授予人选;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筹措本会活动经费,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信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会,受托代表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信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珍惜荣誉,忠实勤勉,认真履职。理事连续3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不能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理事职务;常务理事5次无故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不能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届次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签署学会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常务副理事长和驻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监事会和监事的监督指导。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本会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应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它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届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2届,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任职时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第三十八条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认真履职。

第三十九条本会在理事会层面建立功能性党组织,即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党的工作委员会(简称中高会党委)。

中高会党委在本会建设中发挥政治引领、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

第四十条中高会党委委员在本会负责人党员、监事会负责人党员和办事机构党组织书记中产生,经由常务理事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常务理事党员大会到会人数超过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选举有效。党委书记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中的党员担任。中高会党委委员调整与理事会换届同步。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专项经费和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相关单位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代理本会会计核算,代管本会账务。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由于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22年7月27日第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